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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會員您好
函轉101苗栗縣政府及環境保護局通知,辦理營建、修繕或拆除工程時,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請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妥善清理,並確實留存清理流向證明文件,以杜絕非法棄置情事。
檢附相關公文及清理流向證明文件範本供會員參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請參閱附件說明: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