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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竹南綻建案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文違反內政部108年5月2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公告修正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本府依次處以新台幣3萬元及5萬元罰鍰,並再通知貴公司30日內改正,惟貴公司屆期仍未改正完畢,且貴公司竹南綻接待會館仍以本府裁罰前前未經修正且不符前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合約書作為供消費者審閱之用,侵害消費者權益甚鉅,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後段規定,處貴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請於文到15日內改正完畢,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