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名錄

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法規委員會』組織簡則
96年5月30訂定
97年10月3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有關建築法令規章之蒐集、彙編與整理並印發會員公司參考。
2.研討現行建築法規對本業之適用性‚適時建議有關單位修正。
3.推派委員參加有關單位研討、制定或修正相關建築規章。
4.會員反映有關法規問題之研究、解答及洽請主關機關釋示。
5.理事長及理監事會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公司)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乙位‚由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主持及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二次。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遇算。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96年5月30訂定
97年10月3日第一次修訂
103年5月2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積極爭取本業合法公平之融資待遇。
2.協助會員資金融通及申貸技術之交流。
3.加強本業與相關業界之聯繫‚促進相互合作。
4.本會重大活動時對媒體之宣導與新聞發佈。
5.配合有關委員會‚向有關單位爭取本業權益。
6.理事長及理監事會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乙位‚由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主持及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依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公共關係委員會【公共關係費】支出準則
民國96年3月30訂定
民國99年3月24修訂

第一條為增進會員互動與各縣市公會、上級公會、相關友會及理監事間之祝賀慰問禮儀標準‚特訂此準則。
第二條公會對理、監事‚及會員喜慶貳千元‚喪事三千元。
第三條理監事之間禮尚往來喜慶參千元‚喪事二仟伍佰元‚並前往弔唁。
第四條公會對各縣市同業公會、上級公會、相關友會大會花款壹千元以下‚婚喪喜慶貳仟元以下。
第五條公會對會員遇有重大災變者‚致伍千元慰問金‚必要時發動會員濟助。
第六條本準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廢止亦同。


『財稅計暨教育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96年5月30訂定
97年10月3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財稅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有關建築開發業最新財稅法令之蒐集彙編並印發會員參考。
2.研討現行有關建築業稅制、稅率等之適用性。
3.對不適用及欠合理之稅法、稅率、罰則建議主管機關修正。
4.舉辦財稅講習(座談)‚邀請專家講授現行稅務法規及實務。
5.理事長及理監事會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公司)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乙位‚由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主持及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二次。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遇算。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96年5月30訂定
97年10月3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優良會員公司暨會員代表之評審、推介與表揚。
2.辦理本會觀摩、講習、旅遊等相關活動。
3.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與維護事宜之研究與建議。
4.理事長及理監事會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公司)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乙位‚由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主持及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二次。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福利委員會【爾夫球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為聯繫建築同業及建築相關產業情誼‚促進身心健康為宗旨。
第二條本球隊定名為「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高爾夫球聯誼會」(簡稱苗栗縣建築公會隊)。
第三條組織:
成員:本會所屬會員及建築相關產業之愛好高爾夫球人士。
隊長:由本隊隊員輪流擔任之‚任期一年。
總幹事:由隊長薦任‚執行隊務、策劃比賽‚任期與隊長同。
財務長:由隊長薦任‚職掌財務收支‚任期與隊長同。
第四條 經費:
1.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每年補助新台幣陸萬元整。
2.年費新台幣捌仟元整‚於每年第一次例賽前繳交。
3.每月定期比賽之費用由聯誼會自理。
第五條比賽:
1.每月比賽乙次‚日期為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二。
2.比賽時間及地點由總幹事約定之。
3.比賽規則:以遵守國際高爾夫球規則及球場之單行規則為準。
4.差點之調整與計算:前二次不計算成績‚爾後按成績調整。
第六條獎項設置:總桿冠軍獎、淨桿第一至七名獎、進洞獎六個、BB獎及遠距獎。其中總桿冠軍獎、淨桿冠軍獎及遠距獎等‚每年度領獎以一次限。
第七條自請退隊者‚對本隊所有財務不得請求分拆取回。
第八條本組織章程經隊員大會半數以上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市場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99年3月24日訂定
103年5月2日第103-1次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市場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蒐集包商、原物料供應商之工程、產品最新資訊。
2.蒐集分析包商、原物料供應商之工程、產品單價。
3.研擬統一採購相關事宜。
4.研究本縣房產市場發展趨勢‚提供會員參考。
5.提供會員與消費者之交流平台。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乙位‚由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主持及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依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糾紛評議委員會』組織簡則
96年5月30訂定
97年10月3日第一次修訂
10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糾紛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有關本會會員公司因經營業務與同業而發生之糾紛‚受理申請並調處之。
2.有關本會會員公司因經營業務與相關關係人發生之糾紛‚受理申請並調處之
3.有關本會會員公司因經營業務與營造廠商及各承包商而發生之糾紛‚受理申請並調處之。
4.有關本會會員公司與消費者因購屋、付款、交屋等事宜造成之糾紛‚受理申請並調處之。
5.有關會員反映問題之研究、解答及洽請主關機關釋示。
6.經本委員會調處之案件‚司法、主管機關徵詢本會意見之際‚得就現有資料具實提供。
7.理事長及理監事會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公司)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乙位‚由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主持及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二次。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組織簡則
101年2月15日第8-3次臨時理監事會議 訂定
102年10月26日第9-4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18日第9-7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國際事務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研究國際建築產業或相關產業之發展趨勢‚提供會員參考。
2.辦理本會與國際之觀摩、考察等相關活動。
3.提供會員公司國際業務交流平台‚促進相互合作。
4.理事長及理監事會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五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乙位‚由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開、主持及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本委員會依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
第九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十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苗栗縣清寒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101.10.12 第八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提案
101.11.7 101年第1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會議  修正通過
101.11.21 101年第2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議  修正通過
101.12.12 第八屆第四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 追認通過
102.02.07 102年第1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議  修正通過
102.07.24 102年第2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議  修正通過
102.10.26 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追認通過
102.11.20 102年第3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議  修正通過
103.1.02 第九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追認通過
108.11.8 第108-1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議 提案修正
108.12.26 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修正通過

第一條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縣內優秀下一代,關懷照顧弱勢家庭學生樂觀積極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就讀台灣地區大專、高中(職)、國中等學校之在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 家境清寒者:符合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優先順序如下(由班導師認定‚學校出具書面證明):
1. 父母親雙亡且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2. 負擔家計者因受傷而殘廢或死亡者。
3. 父母親皆失業無工作、事業失敗、或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療費用者。
4. 單親家庭、家境清寒勉強維持生計‚經查屬實者。
5. 其他家境清寒者。
(二) 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者‚且每科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一年級學生請提供上一學年(國小、國中、高中最後一學年)學期成績評量通知單。
(三) 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以學校獎懲記錄(無記過處分者)為之並請附學期成績評量通知單。
(四)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2.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3.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一次‚申請、核定公佈、頒發規定如次:
(一)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月1日起至10 月31日止。
(二) 核定公佈時間:每年1月份核定公佈。
(三) 頒發時間:配合本會會員大會公開表揚。
第四條分組及獎學金類別給予標準:
(一) 大專組:以核定五名為基準‚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10‚000元。
(二) 高中(職)組:以核定十五名為基準‚每名頒頒發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
(三) 國中組:以核定二十名為基準‚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
第五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乙份。
(二) 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乙份。
(四) 戶籍謄本乙份。
(五) 申請學生彩色2吋之半身照片壹張。
(六) 學校證明書乙份。(格式如附件)
(七) 清寒證明乙份。(由鄉鎮市公所或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六條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公告時間:每年本會發文予縣內學校及各鄉(鎮)公所‚並公告於本會網站。
(二) 本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以每組所訂名額為基準‚惟各組申請人數超過上限時‚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學校成績相等時‚以下列說明為依據:
1. 大專組及高中組以公立學校學生優先。
2. 國中組則以公立學校學生優先。
3. 同為私(公)立學校學生以年級較高者為優先。
4. 同年級又相等者‚則以評審委員會抽籤決定之。
以上獲頒獎學金學生次年不得再向本會申請。
(三) 年度申請總金額未超過總基準金額額度‚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增減。經審核未符規定者‚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從缺。
(四) 通過評審之學生名單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以專函通知所有報名學生及所屬學校‚並公告於本會網站。本會於翌年會員大會通知獲獎學生與會接受公開表揚。
第七條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需退還原申請資料者‚請自行洽本會領回)
第八條獎學金及各組核定名額‚視本會年度經費收入由本會編列預算‚在公會經費中撥充之。
第九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苗栗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最新消息 News

聯絡資訊 Contact